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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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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人道德准则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4405次  发布时间:2013-12-04  
     
    译者注:公证人道德准则(PRINCIPLES OF NOTARIAL ETHICS)由国际公证联盟于2004年10月17日在墨西哥墨西哥城召开的公证人协会会员大会通过,是联盟各成员国公证人组织制定各自国际公证人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性文件,为联盟各成员国所遵从。原文源自国际公证联盟网站http://www.uinl.org/148/principles-of-notarial-ethics,网站上的《公证人道德准则》为英文版本。据译者所知,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尚未见其中文一本。译者希望该译文对完善我国公证行业的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及相关制度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限于译者的专业和外语水平,译文可能不够准确,甚或存有谬误,恳请大家指正。

    公证人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专业准备
        1.公证人在执业活动中,包括履行期解答咨询之基本职责,解释和适用法律,获取公证事务之专业知识及遵守行业标准等方面,应完全履行其执业义务,并为履行这些义务做好充足的准备。
        2.公证人应确保其掌握专业领域的最新情况,关注和响应公证行业组织的各项动议。
        第二条 办公处所
        1.公证人应按照当地公证人组织对公证人履行职务的要求,提供具备适当技术条件并配备高效办公设施的办公场所。
        2.公证人应尽其所能,确保客户有效获得适应其需求的服务、亲临办理和服务时间。
        第三条 与同事、公证行业组织的关系
        1.公证人应与同行保持相互尊重、团结、合作,不断促进相互间在理念、服务及建议方面的交流。
        2.公证人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人的服务水平、能力等方式,损害行业声誉和其他公证人的名誉。
        3.公证人应通过与其他的同事、实习生(如有实习生)分享其知识和经验,参加行业的培训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参与推动公证行业的发展。
        4.公证人应与行业组织密切合作,确保行业组织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公证人还应积极担当行业集体所承载的责任,完成行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5.作为行业组织的成员,公证人有义务自愿地、客观地向客户体后服务,持续并有效地像是其职权,履行其责任,促进公证人之间团结合作精神的形成。
        第四条 竞争
        1.就受理公证业务而言,公证人应恰当行事,尊重客户自由选择权,尊重公证人之间公平竞争。
        2.除了运用其适当的专业资源外,公证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吸引客户,由其禁止公证人通过减少收费、依赖外部代理服务,或者以损害行业尊严、降低行业地位为手段招揽客户。
        第五条 宣传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严禁公证人以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以实际上与广告有同样效果的其他方式间接宣传其声望和专业能力。
        2.公证行业组织可以以行业集体的名义开展有益的宣传活动,但是,不论何种宣传活动,都必须同样遵循所有公证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选择公证人
        1.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每个人均享有自由选择承办公证人的权利。
        2.为确保公平执业,公证人应避免实施任何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他人自由选择公证人的权利的行为。
        第七条 公证服务的个性化
        1.公证人的专业服务必然使其与客户之间产生私人信任关系。公证人可以聘用助手或助理,但是,公证人的助手或助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该公证人提供公证服务的个性化性质。
        2.公证人应审查、核实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行为能力,同时,公证人还必须明确表达其行为的真实意图。
        第八条 执业上的保密义务
        1.公证人在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以及在此之后,都应严格履行执业上的保密义务。同时,公证人还应保证其雇员和代理人也必须履行同等保密义务。
        2.公证人仅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不受执业上的保密义务的约束:基于特别规定,或者基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特别是基于对商业交易秩序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的决定,公证人在处理特定事物时必须与相关公共部门保持一致。
        第九条 公证与独立
        1.公证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应保持公正、独立,避免一切个人影响或者以任何形式歧视客户。
        2.公证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努力寻求以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为唯一目标之适当方案。
        第十条 勤勉义务与责任
        1.公证人应适当地、建设性地履行其职责。公证人应告知当事人公证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与其按照规范所需要履行的所有法律程序有关的各个方面。
        公证人应选择适用最适合实现当事人意图的证明方式,并确保其合法性、相关性。
        公证人应向其当事人进行必要说明,以方便当事人作出相关决定,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对证明文书的法律效力的理解。
        2.公证人应拥有相应的资源以确保其具有抵御执业活动中可能带来的风险的足够能力,列如购买特定保险。
        最后事项
        国际公证联盟各成员国的公证人协会应依照其国内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尽一切努力,通过建立适当的制裁制度,适用和执行上述公证人道德准则的各项规定。
        各国设立特别委员会,负责监督公证人道德准则得到遵守。
        本准则由国际公证联盟于2004年10月17日在墨西哥墨西哥城召开的公证人协会会员大会通过。

    转自《中国公证》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