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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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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公证处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本文原创  点击次数:1787次  发布时间:2015-0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人员对新解释条文的理解掌握和在具体工作中的适用能力,安康市公证处于2015年8月14日开始,利用每周“微讲堂”时间进行以该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专题知识学习,对全处公证人员进行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重难点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学习采用引领导读与解读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大家在学习中结合公证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体事例,进行认真的学习和讨论。

    市公证处“微讲堂”已开办一年多,全处形成积极良好的学习氛围,此次专题知识学习,更加充分调动了全处人员参与讨论该规定的积极性;大家表示,要继续深入学习,把该规定的精神学深学透,严格规范执业,依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