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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gz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404次 发布时间:2017-10-10 |
10月9日,国庆中秋长假收假第一天,安康市公证处组织全处人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进行了学习。
民法总则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长假放假之前,市公证处购买了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发放给全处每一位人员,要求大家在国庆长假期间自学。
会上,市公证处主任陈军强调民法总则实施和学习民法总则的重大意义,阐述了民法总则的原则,并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了对照比较,强调在公证实务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原则,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随后,全处人员就民法总则部分条款进行学习,着重学习了与公证业务密切相关的条文,如出生公证中有关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涉及胎儿继承公证的规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有关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年龄的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监护公证(民法总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九条)、委托公证(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至一百七十五条)等,并结合《公证书格式(征求意见稿)》对民法总则有关条款在公证书中的适用进行了学习。
民法总则是指导公证业务的重要法律之一,通过学习,全处公证人员将对民法总则的内容有系统的了解,为日后办理公证业务、正确适用民法总则有关条文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