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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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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公证收费标准降低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620次  发布时间:2013-10-09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