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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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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为网络维权保驾护航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138次  发布时间:2022-03-01  
     

    案例:某甲开了一家食品店,因为生意上的竞争,同是开食品店的某乙在网上发布消息,涉嫌诽谤某甲,某甲欲将某乙诉诸法律。但某甲面临一个难题:网络证据不同于实物证据,所有的证据包括图片、文字等均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证据,而网络上的证据很难固定且容易灭失,某甲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相关网页所取得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某乙不承认该证据或者提前将网页删除,那么该证据有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用,反而会产生对某甲不利的后果。为了解决取证难题,某甲便向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安康市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对网络上某乙发送的相关页面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固定证据。

        某甲向公证处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公证申请书及与网页相关的附件材料。公证处根据某甲的公证申请,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后,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取证过程中,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电脑操作人员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相关操作。在对电脑进行清洁型检查后,操作人员登陆到相关网页,将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公证人员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及网页内容的打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全了相关网页,并详细记录了保全过程,整个过程实时录像和拍照。最后,公证处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某甲出具了公证书。

    评析:本案中,公证处办理的是网页证据保全公证。网络证据大都为案件的主要证据。网络证据自身的一些特点如易逝性、不可逆性、无载体性等特点决定着网络证据不可能像传统证据那样容易保存、提交。往往需要公证机构的介入,通过保全的方式固定证据。公证机构在网络证据保全案件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特有的证据效力,使得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优越性。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解决了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隐患。近年来,除了涉及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的违法案件日益增多以外,互联网上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个人之间日常交往中出现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证机构在此类纠纷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比如甲乙两公司之间业务比较频繁,但由于相隔太远,如果签订合同、核对应付账款等均当面进行,成本较高。所以,甲乙公司决定通过邮件的方式进行日常业务往来。自交往过程中,甲乙公司因一笔业务产生了纠纷,在准备诉请法院裁决时,公司遇到了难题。因为双方就该笔业务并没有纸质的文件作为证据,所有业务往来的记录均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而自己从邮箱中打印相关邮件往往不被法院所认可。这时就需要公证机构对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提醒

    1.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日常的业务往来或生活交往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果该证据不易留存且有灭失可能,应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保全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2.公证机构在受理上述公证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要着重告知申请人公证机构只证明保全证据的过程,而不证明所保全证据的内容,不保证该证据必然会被采纳,也不必然产生对申请人有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证据的相关性等也要由当事人自己举证。

    3.公证机构在办理上述公证时,除了要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外,还要参照《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来完善公证行为。

    4.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公证机构所保全的证据往往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时刻保持谨慎勤勉,使所出具的公证书真实、合法,不因公证机构的过错使得公证书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