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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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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 将面临追究刑责的后果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325次  发布时间:2014-03-05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需要。旨在彰显诚信,预防纠纷的公证制度顺应了这种趋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谋求非法目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更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国际声誉。

    有鉴于此,自2011年以来,全国多省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重拳打击。

    依据上述《意见》,公、检、法、司等各部门明确分工,协作配合,建立联席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发现案件线索应及时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明确法律依据,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或者伪造公证机构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