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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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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子女有否继承权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3343次  发布时间:2014-03-12  
     
    市区男刘某和女王某恋爱结婚,小两口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可好景不长,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起初的小打小闹,进而发展成拳脚相加,经双方单位和亲属多次调解无效后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
    离婚后不久,刘某又重新组成了家庭。一年后,刘某外出期间因车祸死亡,王某携女儿帮其料理完后事后,因为女儿继承刘某遗产的事情跟刘某的再婚妻子赵某发生争执,赵某认为:刘某已经和王某离婚,离婚后女儿随王某生活,与刘某生前很少来往,所以无权继承刘某的遗产。在律师的建议下,王某来到市公证处咨询并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刘某生前无遗嘱,且确有遗产。王某与刘某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毕,王某对刘某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但刘某生前与王某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虽随母生活,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亲遗产享有继承权。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找到赵某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同时耐心向王某和赵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在公证员的开导下,赵某接受了处理结果。最后,公证员为赵某和刘某女儿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