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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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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824次  发布时间:2013-03-20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公证机构在核定的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各公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公证机构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所有的公证处,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力,其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办理涉外公证,只有经过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