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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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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存在风险?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311次  发布时间:2015-02-04  
     
    问:张女士借给朋友李先生30万元,李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张女士,但一直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请问,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

        答: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则未设立,张女士在实现债权时存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借款人虽然将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张女士,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则未设立,双方只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其他债权人,出借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是平等的,只能按债权比例清偿,不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若借款人将此房抵押给第三人,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张女士的债权在实现时无法对此房主张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