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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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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出资以父母的名义购房,房产如何确权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9462次  发布时间:2017-01-04  
     

    我国房屋产权管理法律规定登记人是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理论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证制度,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产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稳定房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秩序,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在房产过户登记中的作用。

    子女出资以父母的名义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房产如何确权,推荐几个既简单又可行的解决方法:

    一、声明公证

    可以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是声明人的公开的意思的真实性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对这个公开的意思进行公证的意义在于确认其真实, 以防有人作假, 使接受该声明书的公民或法人消除疑虑。子女出资以父母的名义购房,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由父母声明,房屋是子女出资购买的,因为其他种种原因登记在父母的名下,父母对房产没有实际的所有权,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

    二、赠与公证

    可以办理赠与公证,房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父母可以通过办理赠与公证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给予财产的一方叫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叫受赠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除了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此相适应,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应采取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证据保全公证

    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保全证据是指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保全证据的制度。由于父母的年龄较大,身体状况无法预料,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申请以父母为证人,对父母证言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父母需要将自己于何时何地购买房产、房价多少、房价的交付方式及签订办理房屋登记的过程逐一进行陈述,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遗嘱公证

    可以办理遗嘱公证,父母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将房产遗留给实际出资的子女房产,在父母过世之后,实际出资的子女就可以取得房产,避免产生继承纠纷。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上述公证方式中,赠与公证和遗嘱公证在房管部门过户相对较容易,建议采取。声明公证和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作为日后发生纠纷时的证据,能避免很多麻烦。具体办什么公证,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