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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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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合同(协议)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437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合同公证
    1、合同(协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为申请人;
    2、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3、若单位企业作为申请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及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则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已草拟或已签订的合同(协议)文本;
    5、合同(协议)的标的是属限制流通物的,则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或流通的许可证;
    6、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或使用证明。若抵押担保人或质押担保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应提供上述第2、3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