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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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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文书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657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书公证
    1、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2、若单位作为申请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及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提供所公证的文书及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原本或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