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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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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360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当事人与灭失事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文件、资料;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申请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4、需要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5、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