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772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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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
4、其他有关材料,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