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的办理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886次 发布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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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是指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公证事项。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境外或港澳台地区使用,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文书一般用于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工作、探亲、定居、旅游,以及我国企事业法人单位、国家机关对外交往;也有部分当事人为华侨、侨眷、旅居我国的外国人。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一般包括:出生公证、受刑事处分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未婚公证、结婚公证、未再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离婚公证、国籍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在读证明公证、死亡公证、学历公证、经历公证、高考成绩证明公证、机动车驾驶证公证、职业资格证公证、毕业证公证等。近两年来,未成年人出国旅游的增多,如果没有父母双方的陪同,还需要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公证,目的是指定未成年人在外旅游期间的监护人。
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身患重病、出差)不能亲临公证处的,可委托其亲友代为办理。当事人一般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和文件:
一、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人也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若干,如毕业证书、结婚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等,办理出生公证的,还应提供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当事人照片若干。
三、当事人因公派遣出国的,还应提供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的证明信。
四、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时应当向公证人员说明:
1、当事人所去的国家(地区)及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
2、是否需要译文,需要何种译文。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如需办理公证手续,可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直接申请办理必要的公证,也可以委托外交、领事机关向国内公证机构代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