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
  • 机构概况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公证流程 办证指南 在线咨询 表格下载

    联系我们

    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交通指南:

    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当前位置: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 > 公证知识

    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子能交易吗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859次  发布时间:2014-07-08  
     
    林某和周某夫妻俩在三年前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因为某种原因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在了12岁的儿子小林名下。现因小林患有重病,需要大笔医疗费,故林某和周某想将该商品房卖给他人,但小林尚未成年,房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将未成年人名下的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是非常慎重的,要求先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该案主要涉及到如何解决转移变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权的问题?
    按我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一旦产权证办在未成年人名下,该未成年人即为该房产的当然所有者。如须转移变更登记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实际上就是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父母(监护人)是可以处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绝对无权随意处理,前提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按《民法通则》第18条“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那就应当由该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的表现方式,《民法通则》第18条只粗略地规定了:“……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未作具体的、明文解释,但通常可以理解为: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没有设定义务的,肯定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肯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之外,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