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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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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或继承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986次  发布时间:2014-07-09  
     

    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买卖宅基地方面的房屋,是否连宅基地一起购买?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一般都是禁止买卖的。那为何社会上还会出现这么多农村房屋或者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现象呢?其中的原因有多种,关键还是我们的农民不懂法,缺少法律知识,我们的法律知识宣传能力还不足。
    三、已经进行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呢?
    一,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拥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并且房屋买卖完成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二,最高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买卖有效。
    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把《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结合起来分析,《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但在农村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禁止,只是出卖之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3、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则很难称之谓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了。
    4、《继承法》规定农村房屋可以继承,意味着农村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也可以继承。说明现行法律并不否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体的可继承性,决定了其权利享受主体的可变性。如果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原始取得阶段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紧密相连的话,那么随着一些法律事实的变化,其权利享受主体的身份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发生变动的。说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仅仅是原始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对享受主体的限制。
    5、农村房屋转让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者,其法律意义仅在于特定位置、特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发生了变动。在权利属性上,没有动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案例: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
    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丁老汉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丁家3个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来,他们的孩子也可以继承,法律没有限制。但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尽早将房屋转让给同村的村民。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也必将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首先,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经征用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
    其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出租、转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如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且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若受让人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由转让、受让双方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城镇居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城镇居民应该是没有宅基地的,只能是建设用地,且必须持有土地管理机关登记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转让时还得看土地的性质,如果是划拨土地,则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