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可否办理公证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726次 发布时间: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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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城区的张先生来到市公证处,询问能否办理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义务协议公证。原来,张先生和未婚妻小王已经认识两年了,张先生是做生意的,经常外出,应酬多,接触的人员比较复杂。未婚妻小王担心结婚后,张先生有出轨的机会和可能,二人虽然相处很好,但对结婚一事小王一直犹豫不决。为了打消未婚妻的顾虑,张先生承诺,保证婚后不会有出轨行为,如果违反自己的承诺,双方立即离婚,并赔偿小王一笔钱,而且离婚时双方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对家庭财产可以进行约定,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没有规定可以采用约定的制度,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在个人感情上,更多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至于违反感情忠贞的行为如何处置,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另外,协议的订立一般要求平等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王先生的夫妻忠诚协议而言,男女双方就财产权益严重失衡的内容所形成的“协议”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心自愿,公证员很难判断。
生活中,也存在婚后出轨的类似行为,男方出轨行为被女方发现后,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为维护家庭或自己名誉,或有其他考虑,往往与女方达成协议,保证日后不再有出轨行为,如有,双方立即离婚,且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也有市民要求将这种协议进行公证。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很强,它具有受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的显著特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是需要法律调整,还是交由道德调整,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为体现立法宗旨的倡导性条款,所规定的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对实践中的“忠诚协议”,如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否则应支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理论与立法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办理夫妻忠诚义务协议公证与公证制度的宗旨不符。据此,公证处一般不予受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