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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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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遗嘱公证确保继承有效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894次  发布时间:2014-09-09  
     
    家住城区的刘先生最近很闹心:80多岁的母亲生前留下遗嘱,指定名下房产由他继承,可最近他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却被告知,仅凭其所持遗嘱,不能办理过户。
    刘先生姊妹四个,他是老幺,父亲很早就去世了,两个姐姐和一个哥哥都在外地工作,他跟母亲一起生活多年,感情十分深厚。老人有套住房,几年前,老人立下一份遗嘱,指定房子由刘先生继承。去年,老人因病去世。
    日前,刘先生拿着母亲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遗嘱及自己和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来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在办理过程中刘先生被告知,其母亲留下的遗嘱是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房管部门尚不能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另外,刘先生的母亲还有其他继承人,需要确认这份遗嘱有效,没有异议。而具刘先生说,他其中的一个姐姐如今确实对这份遗嘱存在异议,两人还因此产生了财产继承纠纷。
    目前,先生要到法庭进行民事确权诉讼,由法庭裁决决他母亲的遗嘱是否有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像这样的事最近这几年常有出现,许多人对这样的问题都不太注意,忽视了公证的作用。据了解,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许多市民缺乏法律意识,采取措施不当,最后实现不了自己的意愿。
    现实中,为争老人留下的房产时常产生纠纷,兄妹反目、母子成仇的太多了。如何按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如何避免子女间为争夺财产发生纠纷成为许多人面临的问题。
    遗嘱公证可防患于未然表示,一般而言,处理此类事情有两种方法:其一,撇开遗嘱不谈,刘先生和其母亲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由公证处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同时为刘先生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房产局根据相关的公证文书,将房子过户到刘先生名下。其二,余先生向法院起诉,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房管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将房子过户给刘先生。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同时,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会遇上麻烦。房产部门如此“较真”,也是必要的,因为公证文书可以防范造假登记。因此进行遗嘱公证是一条防患于未然的有效途径,可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