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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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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证和遗嘱继承权公证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053次  发布时间:2014-11-21  
     

    实践中很多人会将遗嘱公证和遗嘱继承权公证相互混淆。

    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权公证: 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以确定继承活动真实、合法,并出具继承公证书的法律行为。

    对于遗嘱生效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无法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或者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的,房产部门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