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主要包括签订二手房的交易合同,办理测绘过户交纳契税等相关的手续,在二手房的交易的过程中,怎样履行付款的义务现在也是有不同的情形,有一部分通过办理委托书公证,将来买方自己来完成过户的有关手续,办理完公证后买方就会将所有的房款转移给卖方所有,这时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由原房主所有并没有转移给买方,但是钱款已经由买方者交由卖方者手中,钱是具有流动性的,转移占有即意味着转移所有权,这是实际上卖方者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又拥有钱款的所有权,这不符合公平的原则,而且对于在这个阶段,对于买方者来讲,其即没有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又失去房款的所有权,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即使正常的买卖过户,由于交付钱款与买卖过户也不是同时进行的,总是存在风险的,因此在买卖双方之间有一个中间的平台,将购房的各种款项放入此平台之中,使买卖双方能够放心的完成各种交易的相关手续,而这个平台就是公证处。
公证处是法定的提存机关,具有提存的各项权利,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附提存标的物。因此,对于买卖双方申请办理购房款提存的,双方应该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应该涵盖双方同意将购房款提存到公证机构),房产证以及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
对于提存的过程中,笔者考虑到可能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需要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1、对于在完成交过户的手续时支付提存款时,收取提存款的卖方者如是夫妻双方的,是否应该由其夫妻双方共同来领取提存的款项,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因为公证处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将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的约定办理购房款提存,其基础关系应该为房屋买卖合同和交易过户的关系,购房款的支付只是这种关系下的一个条件而已,因此对于购房款的支付的审查应该只限定于买卖双方即可;
(2)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其中何谓“有理由相信“,本人认为双方在之前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且在领取提存的购房款之前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这就是充分的理由;
(3)现在房产部门在房屋过户时只对于公房出售的房屋审查其配偶的情况,而对于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屋等其他房屋则只是审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办理提存房款时审查卖房者配偶的情况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双方不办理提存,卖房者仍然可以自己取得卖房所得钱款;
(4)最重要的我们要理解房款提存的目的为了解决双方交易不放心的问题,一方想着交了钱产权过不了户如何办?另一方也是惴惴不安,房产证上的名字都变了,万一钱拿不到如何办,因此公证处对于提存应该着重审查双方的身份及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中是否约定以提存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以及双方约定支付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其可行性。
2、提存款的支付,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协助的义务,公证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本人认为提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着诚信的原则,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对方应协助办理支取提存款的事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本人认为公证处在引导当事人签订提存协议的时候就应该遇见到可能存在的支付提存款时的情况,并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协议中注明并明确解决方法,公证处只需要在支付时严格按照当时协议中限定的条件完成支付义务即可。
3、在领取提存款的过程中,遇到卖卖双方有一方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在办理提存过程中,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将房款约定提存到公证处,在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由买方协助卖方到公证处领取房款,但是如果在交易过户期间出现一方去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应该如何的处理,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因为双方的交易无法完成,卖房者得抛弃购房款的受领权,那公证处就应该将提存的款项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交还给买房者,如果此时买房者死亡的,应该由买房者的所有继承人办理以此购房款为标的的继承公证,根据继承的公证文书完成房款的支付;如果双方已经办理完成过户的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所有,此时卖房者死亡的,对于提存的购房款就变为卖房者的遗产,对于此购房款的支付,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所有继承人办理针对于该购房款的继承公证,根据继承的公证文书再完成房款的支付。
4、二手房的房款提存在正常的情况下,双方的正常过户交易应该是在正常的时间范围之内,一般是在几十天,几个月都应该算是正常的,但是由于现在房产新政有房屋不满五年要交纳高额的税费的规定,为了防止有的当事人是为了避税以及其他的目的,二手房的房款提存应该在合理的时间范围之内。本人认为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防止时间过长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提存协议中约定期限应该是比较好的办法(一般是一年以内)。
二手房购房款提存协议
甲方(卖方):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以 人民币(大写)购买甲方的位于**市 区
的房屋,现甲、乙双方为保障交易安全,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特做此约定:
1、(1)、乙方将购房款(全额付款) (大写)人民币提存于**市公证处。(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日期为准。)
(2)、乙方将购房款(分期付款)① (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② (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 ; ③ (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提存于**市公证处。(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日期为准。)
2、提存费用(提存公证费、邮电费等)由甲方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支付提存费用,双方同意公证机构留置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的提存价款。
3、自提存之日起,提存款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提存款的孳息归甲方享有。
4、提存期限:自提存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5、提存的风险由甲方负担。
6、提存款的支付:
(一)、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1)甲、乙双方完成交易过户,乙方拿到了变更姓名的新房产证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到公证处领取提存的购房款。
(2)甲、乙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不履行协助领取提存款义务时,由青岛市公证处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协助履行通知书,乙方应自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履行协助的义务或者提出书面抗辩理由。如果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协助义务,也没有提出书面的抗辩理由,公证处可应甲方的申请支付提存款项。
(3)、对于(2)中的公证处以特快专递的向乙方发出的协助履行通知书的联系地址,以乙方所留的联系地址为准,乙方的联系地址如果发生变动,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亲自到公证处履行书面的告知;如未告之,则不得以联系地址变动没有收到协助履行通知书为由提出抗辩。
(4)、协助履行通知书到达乙方的联系地址时为送达,乙方不能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发生。
(二)、没有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1)、甲、乙双方应该共同到公证处说明未完成交易过户的原因,甲方表示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的,乙方得取回提存的购房款,乙方取回提存款的,视为未提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支付费用前,双方同意公证处留存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的提存款。
(2)、未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甲方不协助乙方来说明有关情况,不表示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的,公证处亦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方式同6、(一)中的(2)、(3)、(4)。
(三)、特殊情况下,提存购房款的支付方式:
(1)、双方完成产权交易过户后领取提存款之前,甲方去世,未避免产生纠纷,甲方同意由其继承人来领取提存房款,领取房款前,其继承人应先行办理继承①公证。
(2)、在未完成交易过户且甲方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乙方去世的,为避免产生纠纷,乙方同意由其继承人来领取提存房款,
①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权的取得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特殊情况下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由公证员另行解释。
领取房款前,其继承人应先行办理继承公证。
7、(1)、在房屋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如产生重大纠纷等,不能确定房屋是否能够交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此期间,公证处停止支付提存款项,等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支付。
(2)、双方能够确认交易的结果(产权能够过户或者交易不能成功的),只是就一般的违约问题有纠纷的,不影响公 证处向买卖双方支付提存的款项,一般的违约问题由双方另行在提存的款项之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就该争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领取提存款项时,甲、乙应携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提存收据等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领取的,应该提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9、在领取提存款时应提供其开具的银行帐户,由公证处将提存款划入提供的银行帐户,以转帐的方式进行支付。(提存自提存款项划入提供的银行帐户时终止)。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 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