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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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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 > 公证知识

    未经配偶同意能否放弃继承权?为什么?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2765次  发布时间:2019-06-20  
     

    撰稿人—陈军

    经常有当事人来公证处询问,配偶的父母留有房屋、存款等遗产,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配偶不经自己同意就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呢?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

    首先,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又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继承权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与继承人的身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

    其次,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并未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

    第三,继承程序开始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