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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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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小案例之《遗赠抚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保障老有所依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2923次  发布时间:2021-02-18  
     

    公案/证例《遗赠抚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保障“老有所依”

     

    目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老人的赡养问题更是严峻,如何保障老人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利,老有所养问题迫在眉睫,其中,办理《遗赠抚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便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

    王奶奶年逾七旬,与前夫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因感情不合离异,离婚后未再婚,一直一个人生活,独生女跟随前夫生活。两年前王奶奶因病卧床至今,生活随时需要人照料,其与亲戚多次打电话让女儿过来照顾自己,女儿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来照顾。在此期间自己多年的朋友李某及李某的儿子张某对自己悉心照顾。王某自知依靠女儿养老无望,自己的兄弟姐妹也均已年老,照顾自己力不从心。

    王奶奶经多日观察、考虑并与亲戚们商议,决定将属于自己的房产遗赠给李某及张某,由李某和张某照顾自己的后半生,李某及张某也愿意承担扶养自己的义务并愿意接受其遗赠的房产。对此,王奶奶向公证处电话求助,希望公证处能提供服务。

    公证人员根据王奶奶所留地址,来到王奶奶的住处。公证员与王奶奶进行单独谈话的过程中发现其吐字清晰、头脑清楚,所述情况与电话中所说一致,李某负责王奶奶的每日饮食、穿衣、吃药、房间打扫,无论在生活、精神方面李某都对王奶奶照顾有加,对此自己倍感幸福与温暖。王奶奶又补充到:李某一家人都很朴实,李某的儿子张某时常和他的妈妈李某一起或单独到家里照顾自己,让自己对他们母子有种亲人的感觉。公证员又单独与李某及张某进行了谈话,李某及张某表示他(她)们在王奶奶卧床期间对其悉心照顾,彼此已建立起了信任,他(她)们有时间、有能力扶养好王奶奶。

    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王奶奶应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约定如下内容:

    1、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约定(包括衣、食、住、行、病、葬);

    2、遗赠房产的约定(包括遗赠房产的位置及权属、遗赠房产的管理、遗赠房产的产权转移);

    3、遗赠扶养协议的监督;

    4、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5、违约责任。

    但是,因王奶奶无配偶,父母均已去世,其女儿对她又不管不顾,当王奶奶出现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如何保障其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因此公证员建议王奶奶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可指定其信任的李某、张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在监护情形出现时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对此可与李某、张某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同时,李某、张某是否履行《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的监护职责也可作为遗赠人王奶奶去世后,扶养人李某、张某能否取得遗赠房产的重要依据,因此,《意定监护协议》是对《遗赠扶养协议》的一个补充和完善。

    为保证《遗赠扶养协议》与《意定监护协议》的顺利履行,公证员建议王奶奶可指定监督人进行监督,并由监督人定期向公证处以信函、短信、电话的形式提交监督报告。除此之外,公证处也会定期主动向协议各方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并在协议履行不顺时出面调解或催告,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

    最终,王奶奶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与李某、张某及监督人共同来到公证处,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了由公证员代书的《遗赠扶养协议》与《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员在办完公证后,不定期拨打了王奶奶的电话,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电话询问,王奶奶称其与李某及张某相处融洽,李某及张某也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积极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让自己感觉到了养老无忧,对此,自己很感谢公证处的帮忙。

     20211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不限于原《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大大拓宽了解决老年人养老社会问题的渠道。

    《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完整地解决了独居老人在签署协议后的生、养、死、葬问题,使独居老人对养老再没有后顾之忧,也使得独居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终。同时,公证处在《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履行过程中充分担当了监督人的职责,有效保障了协议的顺利履行,充分维护了广大独居老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