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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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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182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业务须知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证明中应记载申请人的离境日期;
    注: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