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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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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362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遗嘱、遗赠公证,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立遗嘱(遗赠)人及遗嘱(遗赠)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如果是遗赠,而遗赠受益人是法人的,则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2、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3、草拟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盖章;
    4、亲属关系证明。立遗嘱人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