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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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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赠与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423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赠与公证,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方、受赠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赠与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赠与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c.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其他财产应提交相应的产权凭证;
    d.赠与财产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赠与。
    2、受赠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c.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