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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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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委托书公证业务须知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298次  发布时间:2013-03-27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民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