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怎么办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2593次 发布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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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是无需举证证明的,所以在诉讼中公证书作为一项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极高的。那么如果当事人对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如何解决呢?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公证复查
第一步、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复查决定一般为三种方式:(一)维持公证书;(三)撤销公证书;(三)更正公证书或补充公证书。
第二步、如果公证机构对于提出的复查经过审核后依旧维持公证书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可以重新提起一个诉讼来解决公证书公正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步、如果最终是因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二、 对于公证机构复查后拒绝撤销公证文书的情况,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能否起诉公证机构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公证书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厉害关系人对于公证机构复查后拒绝撤销公证文书的,不能起诉公证机构要求撤销公证文书
第一、《公证法》中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就公证书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已经能够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公证法》中没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厉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复查后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可以起诉公证机构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复查后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受理;
第二、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等,而不是对争议所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法院对证据只能是采信或不采信,而不能撤销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公证的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以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而不是以公证处为被告,直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
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公证
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案列
2006年8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一名市民诉南宁市某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作出“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这一案件是自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实施以来,广西首例因对公证事项存在争议而以公证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公证书的案件。
2006年6月29日,原告欧阳女士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称:她与董某1995年5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6年3月董某因病去世后,欧阳女士的两个养子拿出由南宁市某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复印件,要求欧阳女士搬出其居住的房屋,理由是董某已将房屋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留给他们。
欧阳女士认为,她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她与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公证机关未进行认真核实即为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出具公证书,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公证书无效并予以撤销。
2006年8月1日,青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庭审中,南宁市某公证处认为公证处作为证明机关,不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遗嘱纠纷的被告。公证处对立遗嘱的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这一事实进行公证,起到的是证明人的作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只是具有证据效力,公证书的公证程序合法,审查内容真实,不存在可撤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指的是如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可提起民事诉讼,而非以公证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公证书有异议,但因被告所作的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是证明立遗嘱人董某在所立遗嘱上签字这一客观发生的事实,被告不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对公证的事项没有民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欧阳女士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起诉南宁市某公证处,属被告主体有误,起诉依法不成立。据此,法院裁定驳回欧阳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