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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714次 发布时间:2015-02-18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提起诉讼,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如农民工欠薪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无须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此类公证事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无权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根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高院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后,可以持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这一法律制度的设计充分发挥了公证法律制度减少矛盾纠纷的作用,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及时维护债权人(出借人)利益,减少诉讼成本,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公证,是债权单位、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最为行之有效、方便快捷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