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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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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发生的继承可以放弃吗?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1686次  发布时间:2014-04-22  
     
    甲乙是再婚夫妻,双方在再婚前各自均有财产,再婚后,甲乙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明甲乙双方放弃继承对方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据此,甲乙双方对于未发生的继承权不能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是在被继承人死之亡后才产生的,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并未产生,故不能在被继承人未死亡之前作出意思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