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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陕西省安康市国立公证处(原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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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父母不在身边的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

    作者: akgz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2167次  发布时间:2022-06-10  
     

    案例

    小陈在父亲陈甲、母亲潘某离婚后由父亲陈甲抚养,陈甲因要在外地工作,将小陈交由自己的妹妹、即小陈的姑姑陈乙照顾。现小陈即将中考,根据当地的政策,中考报名等相关事项需要监护人出面,但小陈的父亲陈甲外地工作,小陈的母亲潘某也已再婚在外地居住生活,双方都不方便长时间停留陪同小陈办理中考的相关事项。小陈的姑姑陈乙来公证处咨询,能否由她代为行使对于小陈的监护权。

    公证员告诉陈乙,可以与小陈的父母协商是否同意将小陈的监护权委托由她代为行使,如果小陈的父母都同意,且小陈自己也愿意由姑姑陈乙行使监护权,他们可以一起来公证处办理委托监护协议。

     

    公证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据此,监护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进行委托的。本案中,被监护人小陈的父亲在外地工作,小陈的母亲再婚后也在外地居住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听取小陈的意见后,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相关委托协议可以办理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说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由此可见,父母双方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所以,想要办理小陈的委托监护协议需征求小陈的母亲潘某同意。